南非国家水利工程评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4页(307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在建设某一水利工程之前,水与森林部部长应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如部长认为合适,则他应履行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提出建设该工程的建议;建议中应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概况;征集书面意见,公布提意见的地点和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发布公告后60天;为使公告能够引起有关人士关注需要采取的下一步骤,以及部长认为合适的措施;研究:所有按书面意见中的日期或在此以前提出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估书。(2)第(1)小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应急情况下抢修的水利工程;运行时间少于5年的暂时水利工程;若该工程是一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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