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终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0页(840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3003条规定:(1)租赁合同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终止,但一方当事人应在是日前至少6个月通知他方。(2)有相反习惯的,依习惯。第3004条规定:(1)如果未作出第3003条规定的通知,或尽管作出了此等通知,但佃农仍继续享用该地产而出租人知道且表示反对,则租赁合同就4年的期限更新,但习惯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在更新后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前合同的规定确定之。(3)但为原租约提供的担保将被解除。第3005条规定:(1)如果租赁合同是就终生或就10年以上的期限订立的,如果自土地交付给他起已经过10年,佃农可单方面地变更此等合同期限条款。(2)在此等情形,租赁合同可在3月1日终止,但此等日期应在出租人收到佃农关于终止合同之意思的通知4年后。(3)任何相反的约定或习惯,无效。第3009条规定:(1)在佃农死亡时,其继承人可通过在死亡发生后的6个月内通知出租人的方式终止租赁合同。(2)在出租人死亡时,如果开发方向的确定权由租赁合同保留给了出租人,则佃农可通过在死亡发生后的6个月内通知出租人之继承人的方式终止租赁合同。(3)在第(1)款、第(2)款所述的情形,合同的3月1日终止,但此等期日应在出租人或其继承人收到佃农或其继承人的通知后的不少于3个月之后。第3010条规定:(1)如果影响佃农或其一个家庭成员的疾病阻止他继续以正常方式为开发,则他可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前终止租约。(2)援用此等权利的佃农不负支付赔偿的责任。(3)合同在出租人收到佃农之通知的6个月后终止。第3011条规定:(1)租金由地产之产品的特定份额构成或由其特定的产品构成时,如果影响佃农或其一个家庭成员的疾病阻止他继续以正常的方式为开发,则出租人可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前终止租约。(2)出租人援用此等权利时,他应向佃农支付等于一年的平均租金之一半的赔偿。(3)合同在佃农收到出租人之通知的6个月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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