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减灾援助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0页(607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为了有资格根据本款获得资金援助进行减灾活动,州或社区应当制定一个洪水风险减轻规划报送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局长批准,该规划说明将要利用根据本款提供的援助来开展的减灾活动符合局长根据本文制定的标准,并将为根据本章签订的洪水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建筑物提供防洪安全。局长应当确认根据本法提出的减灾规划中所列减轻洪灾风险活动是否符合本法的要求。这些活动可以包括:(1)任何位于湖泊或其他水体的岸边、并被一个适宜的州级或地方土地利用管理部门证明为即将受到由侵蚀或洪水造成的地面塌陷影响的建筑物的拆除或迁移;(2)位于存在特殊洪水危险地区或其他有洪水风险地区的建筑物的升高、迁移、拆除或采取避洪措施;(3)由州或社区为公用目的取得位于存在特殊洪水危险地区或其他有洪水风险地区的财产以及遭洪水严重破坏的财产,该行为被局长确认为符合在该地区进行良好的土地管理和利用的要求;(4)小型的工程减灾措施,不与其他联邦机构的防洪活动相重复,并减少洪水的发生频率或严重程度,减少预计的洪水破坏,应当不包括诸如河流堤防、海堤、丁坝、突堤等重要的防洪工程,除非局长在批准减灾规划时认为这些工程对国家洪水减灾基金来说是成本效益最好的减灾活动;(5)填沙护滩活动;(6)由州向社区及个人提供技术援助以从事有资格获得援助的减灾活动;(7)其他被局长认为适宜并在规章中予以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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