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4页(506字)

1879年由法国巴黎警察厅的阿尔封塞·贝蒂荣(Alphonse Bertillon 1853~1914)根据人体测量理论提出的。他认为人的骨骼各有不同,而且成年后不再变化,因而人体测量登记可用于鉴别人体异同的依据。人体测量登记规定了人体三大部位的11种测量标准:①躯干部:身长,坐高,臂展。②头部:头长,头宽,左耳长,右耳宽。③肢体:左前臂长,左足长,左中指长,左无名指长。贝蒂荣按以上标准把测量的尺码列成公式,制卡分类存查。此法于1882年底在巴黎监狱试行。1884年贝蒂荣又在卡片中加记上人体面部特征。到1885年,人体测量登记成为法国监狱通用的人体识别法,巴黎成立了人体测量中央办公室。与姓名登记卡片相比,人体测量登记卡按公式储存、排列,在个体识别方面开始有了秩序。在法国的影响下,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人体测量登记法,盛行一时。故一般公认为刑事登记真正形成一种制度,可以进行编目分类的,始于贝蒂荣的人体测量登记。后因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惯犯大量增加,加之其测量方法烦琐易误,计算数据难以准确,渐被放弃或作为其他登记的补充。直到1914年才被指纹登记法全面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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