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企产权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1页(318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规定:(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2)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4)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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