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1页(507字)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须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实行两审终审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受理和审判。在我国的四级法院中,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或裁定。②不属于死刑案件。对死刑案件的裁判,即使经过第二审程序加以确定,还必须按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后,才能生效。③经过上诉或抗诉。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有当事人的合法上诉或检察机关的合法抗诉,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原则,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当事人适当扩大其参与范围,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另外,相对有些国家实行的三审终审制而言,实行两审终审原则,还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省国家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活动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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