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源保护区建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8页(447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为了保持水体的正常状态适应生态环境的需要,为了防止地表水污染、淤塞和枯竭,同时也为了保持动植物世界中各类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有必要建立一些水源保护区。(2)水源保护区就是整个水体表面的一块水区,对这一水区内的自然资源实施特殊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形式,并对在其内进行的经济活动规定了特殊的方式。(3)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规定设一些岸边保护带。除本水法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一般严禁在这些保护带内开垦土地、伐林、砍木、搞牲畜饲养场和开展其他不适当的活动等。(4)在申办了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在水源保护区的岸边防护带内布置和修建供水工程、游乐设施、搞捕狩猎,及建设取水建筑物,港埠设施和其他水工建筑物等。(5)水源保护区以及岸边保护带的范围和尺寸及其开发利用方式等,应由俄联邦政府提出实施办法。(6)水体内的水源保护区一般都是饮用水的供应源地,或珍贵鱼类的产卵地,应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宣布它们为重点保护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