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9页(818字)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发现和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所进行的活动。它是证明过程的首要环节,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为了保证司法机关顺利地进行这种活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必须遵守以下原则:①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②依靠群众,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③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④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收集证据应符合的基本要求是:①必须主动、及时。在发挥主动性方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又有区别,因为它主要是调查核实证据,仅在对证据有疑问时,才进行勘验等收集证据的活动。②应当有计划、有目的。③必须深入、细致。④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根据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可以收集证据,但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需取得他们的同意;如果是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所提供的证人收集,还应得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可否主动收集证据有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因采用职权主义,法官在必要时可以主动收集证据。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因采用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认为收集和向法院提供证据,完全是当事人的责任,故法官不主动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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