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籍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2页(249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流域机构应妥善保存一部水籍(水册)材料。在水籍材料中应当正式登录用水特许证的发放情况,以及持证人名录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审批增补情况。水籍的组织工作和管理办法应通过条例予以规定。(2)水籍应是公开的,其有关证明材料内容可由流域机构提出具体要求。(3)用水特许权证经登记后,其持有人可以要求流域机构按水权和水法条款的规定捍卫他们的权利。(4)登记注册后的特许权资料是证明水权在册并可供查找其他有关资料的手段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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