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1982年土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0页(286字)

保加利亚1982年《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1)对土地、水(包括领水)、空气、矿藏、沿海沙滩、天然动植物区、自然环境、特殊风景区和自然名胜都应予以保护,有控制地利用并加以改善。(2)在制定和批准地区结构计划与设计,以及建设、开发等活动的计划与设计时,要遵守不得破坏、毁灭、污染和丑化自然的要求。(3)各部、主管部门、人民会议、企业、团体在进行上述活动时,要将个别部门的利益同合理利用自然财富、同国民经济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每年要拨出必要资金以防止和消除造成的损害。(4)消除损害的方法、程序和期限按照本法实施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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