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7页(229字)

参与言词辩论的法官变更时,当事人应当陈述在此之前的辩论。更新辩论与言词原则和直接审理原则密切相联。根据言词原则和直接审理原则的规定,判决必须由参与辩论的法官作出,如果法官未参与作为裁判基础的辩论,则不得就该案件作出判决。因此,参与言词辩论的法官如有变更,则当事人应当陈述以前辩论的结果。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审判官有更换时,当事人应当陈述以前口头辩论的结果。”我国没有更新辩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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