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权利设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4页(389字)
日本在土地上设置了所有权,《民法》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其所有物的权利。还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内,及于土地的上下。关于物权,《民法》第175条规定:物权,除于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根据《民法》规定,日本民法物权编设置的物权有如下10种: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作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入会权。上述权利均可在不动产上创设。根据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必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如下9种:所有权、地上权、永作权、地役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租赁权、采石权。日本于1921年颁布、1971年修订的《土地租用法》,在土地上还设置了土地租用权。土地租用权是地上权与租赁权的综合。《土地租用权》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土地租用权,是指以建筑物的所有为目的的地上权及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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