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1页(1426字)

又称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委任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适用最普遍的制度。各国民事诉讼法中基本上都作了规定,特别是在实行强制律师主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诉讼代理人仅指委任代理人。各国对委任代理人的规定尽管各有区别,但委任代理人皆具有以下特征:①委任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既不是基于法律规定,也不是基于法院指定,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关系。②委任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取之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任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一切诉讼活动,即委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代理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越权代理的行为无效。③委任代理人代理诉讼,被代理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任代理人取得代理资格并确认代理权限的证明文书,经法院认可后,委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才正式成立。

委任代理人的资格,在实行强制律师主义的日本和德国,只能由律师担任委任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虽不实行强制律师主义,律师和非律师均可被委任为诉讼代理人,但民事诉讼法又规定:“非律师而为诉讼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较为广泛,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接受诉讼委任后“有权为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在反诉、再审、强制执行中的诉讼行为;有权选任代理人及上诉审的代理人;有权进行和解、舍弃诉讼标的或认诺对方所提出的请求而终结诉讼;并有权领受对方所偿付的费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严格,委任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且“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对于委托代理权的取得,也有严格条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或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港、澳居民从香港、澳门提交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以下证明手续:我驻港、澳的机构(包括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他们所在机构出具证明;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成员,由他们所在的团体出具证明;其他港、澳居民可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证明。

委托代理权成立后,如果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被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权在诉讼终结、委任代理人辞却委托或委托人解除委托,以及委任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归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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