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1页(317字)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故意歪曲、篡改、隐匿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47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但只有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伪证的,才构成伪证罪。在国外,经过合法宣誓的证人、鉴定人提供虚伪证据的,也以伪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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