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0页(450字)

近代有些学者的一种诉权学说。该说认为,诉权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要求其适用实体法的司法行为之权利。因是司法机关适用实体法之司法行为,所以诉权是“公法”上之权利,而不是“私法”上之个人权利。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据程序法之规定进行审理,运用实体法之规定作出判决的权利,而不是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要求作出有利自己判决的权利。作出对何方有利的判决,那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的结果,而并非当事人的诉权发生作用之结果。根据这种学说,诉权可简单称之为请求司法机关为司法行为之权。至于要求适用实体法之权则认为是“公法”之权,或者说是“公法”所派生之权。按照这种学说,诉权只是“公法”上之请求权,请求为司法行为之权,如果请求不成立,司法机关不为司法行为,则无诉权可说。该学说承认诉权之“公法”性质,是无疑义的。但将诉权局限于为司法行为之请求权,而不承认当事人之其他权利,为许多学者所不取。因此,它在诸多诉权学说中不占多大地位,在现代的诉权理论中,这种学说之论述也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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