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8页(453字)

吉尔吉斯斯坦于1936年12月加入苏联,1991年8月宣布独立后,推行国有资产非国有化与私有化,颁布《非国有化、私有化和企业经营活动总则法》(1992年)、《关于加速共和国国家和公共财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的紧急措施法令》(1992年)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领域的非国有化与私有化改革的主要方针是根本改变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所有制关系,要把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全部改建成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私人农场,或租赁和承包经营集体单位。牧人户和其他农户、大小家庭经济单位均有权优先选择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的形式。还规定:外国公民和法人均有权参与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有权承担、管理和购买农业企业及财产。1993年5月,国家通过《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共和国的财产可以是国家的也可以是私人的。国家保证所有制形式多样化以及它们的平等的法律保护。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均为国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范围内,可将地块转让给公民及其团体使用。不允许买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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