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土地私有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8页(463字)
哈萨克斯坦1936年12月加入苏联。1991年12月宣布独立后,为推行经济和社会改革,实行私有化,颁布一系列法律、法令。如《租赁法》(1990年)、《农户经济法》(1990年)、《所有制法》(1990年、1991年)、《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1991年)、《关于农业国有资产私有化特点法》(1992年)、《国有资产出售与竞买条例》(1991年)、《国有资产拍卖与购买条例》(1991年)、《关于农工综合体的国营农业、采购、加工和服务企业刻不容缓私有化措施的总统令》等。其中《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规定:在全国实行国有农业企业财产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买主在购买国有农业企业财产的同时,即取得终生继承占有部分土地的权利。国营农场财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可通过租赁、赎买、股份制等形式进行。土地租期不应超过99年。1995年8月,全民公决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承认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同样保护它们;土地等自然资源系国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范围内,土地也可以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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