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保护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1页(261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18条规定:(1)禁止国家、经济和其他机关和组织对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活动进行干涉,土地所占者和土地使用者违反法律的情况除外。(2)被侵犯的权利应按照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恢复。(3)由于侵犯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而造成损失,应如数赔偿。(4)关于赔偿损失的争端由法院或者国家仲裁机关审理。(5)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只有在符合本原则、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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