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1页(604字)
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颁布《土地法令》,宣布废除土地私有制,对土地实行国有化,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奠定了基础。苏联解体前实行的土地保护法规,主要是苏联最高苏维埃1968年12月13日通过、后经多次修改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和各加盟共和国制定的《土地法典》,以及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颁布的其他土地法规。为防治风水侵蚀土地,1967年3月20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作出《关于防治土壤风水侵蚀的紧急措施的决定》。1975年10月13日,苏联部长会议作出《关于改善防护土壤免遭风水侵蚀的组织工作措施的决定》。苏联十分重视复垦土地立法工作,除在《土地立法纲要》和《土地法典》中作出规定外,还制定许多专门行政法规,对有关问题加以具体规定,如苏联部长会议1976年6月2日作出《关于在开采矿产和泥炭、进行地质勘探、建筑和其他工作时复垦土地和保存、合理利用肥沃土层的决定》,1977年2月18日批准《关于开采矿产和泥炭、进行地质勘探、建筑和其他破坏土壤表层的企业、组织和机关将复垦的土地交给土地使用者的程序的规定》。进入80年代,苏联十分重视土壤改良和土地保护规划工作。1982年5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1990年苏联食品纲要》,指出为实现纲要的规定目标,必须大力开展土壤改良和土地保护工作,还要逐年增施有机肥料,提高土壤的肥力,进一步推广对病虫害的生物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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