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改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1页(271字)

新加坡政府为加强农业用地改良工程管理,于1901年2月5日颁布《土地改良法》,后经多次修订,1985年再次修订。该法共16条款。其中规定,依照本法,可实施修筑堤坝以防止海水淹没沼泽地;灌溉工程;排水工程;对于农田改良必须的或有益的其他类似工程。地税征收官可以主动提议召集农田产权所有人会议,商议在产权所有人拥有的土地实施、维修工程。如有2/3以上人及对实施工程,则应记下反对票数,地税征收官应声明已有充分理由和依据不应进行该工程。反之,应宣布这项工程应按本法贯彻落实,并将报告呈交有关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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