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田土壤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1页(470字)

日本于1970年12月25日颁布《农田土壤污染防止法》,1971年6月5日实施。以后于1971年、1978年作了修正。这是日本政府为保护农田制定的第一个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本法在保护农田防止污染和治理已污染农田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实施本法,日本政府于1971年6月24日颁布《农田土壤污染防止法施行令》,同年7月1日颁布《关于确定农田土壤对策地区指定程序的总理府令》和《确定农田土壤对策计划内容的命令》。根据上述法律、法令规定,日本农林水产省等部门先后进行了“农田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农田土壤污染对策地域调查”,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止对策事业计划”。之后,又根据土地改良法及农田土壤污染防止法,提出了“公害防除特别土地改良事业”,对被污染的农田实施安装、改修或变更排水灌溉或其他设施的工程,如果土地不能再用于农业,还以事业计划名义改变土地用途。关于经费,根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由污染者负担主要费用,其余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2/3,再其余部分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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