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9页(844字)

我国人民检察院领导人的称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若干人,检察长实行选举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长由于该级不设国家权力机关,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实行任命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检察长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作为检察机关的领导人,主要职责是:①组织领导全院干警和所属下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决定。②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纠正错误的处理决定。③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④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标准,任免、考核干部。如法律规定,对于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5条、第16条)。作为检察官,检察长还应当履行检察官的职责,亲自办案。如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直接参加案件的侦查工作等等。这也是检察长正确有效地行使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权的必要条件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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