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4页(606字)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予以假释的方式、步骤和手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假释的审核裁定权限、程序与减刑相同(见减刑程序)。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对于被假释的罪犯,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无需另办释放手续。被假释的罪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由审理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新判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及刑期,并送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原刑罚执行机关,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