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企登记备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1页(363字)

农业部1997年12月29日发布《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共17条。其中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登记备案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或起到控股、实际支配作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第3条规定,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登记备案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的指导和监督。第4条规定,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类乡镇企业,均应向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及时进行核查和登记备案手续,不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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