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5页(243字)

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中规定:(1)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或书面担保的清理人提供不真实的数据和错误描述,应受拘留3年或罚款惩罚。(2)作为审查人员或审查人员的助手错误地报导审查结果或隐瞒报告中的重要情况,应受3年拘留或罚款惩罚。(3)泄露合作社机密者,主要是指泄露合作社经营或业务机密者,应受5年拘留或罚款处罚。(4)对在全体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选举代表表决时表示同意的回报享有特别好处者是违反规定的,违犯者应给予2万克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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