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破产担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5页(328字)

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中规定:(1)破产债权人由于其结束分配时的要求从破产程序开始时合作社财产中得到的部分仍不能满足,社员有责任为破产追加付款。(2)追加款项由社员按人头分摊。个别社员无补款能力部分由其他社员分摊。(3)破产管理人在经营地结算停止后,应立即计算出,为付结算中出现的欠款,社员应预付多少钱。在计算预付款时,应指出所有社员的名字和分摊数额。计算结果连同申请一并交法院。(4)计算预付款声明,由法院决定时间,但不得超过两周。(5)估算宣布可执行后,破产管理人应立即向社员收预付款。(6)收取的预付款交给由债权人大会决定的地点存放。(7)每个社员都有权对宣布为可执行的估算提出异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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