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破产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5页(354字)
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中规定:(1)合作社在无付款能力的情况可进入破产程序。(2)如合作社无偿付能力,董事会应在3周内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或开始法院调解程序。(3)除破产债权人以外,每个董事会成员都有权申请破产开始程序。(4)由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合作社被解散。(5)破产程序开始应立即向合作社登记处登记。(6)破产程序开始时,由法院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大会对雇佣人的留去和其他成员的选择作出决定。(7)全体社员大会立即召开会议决定,董事会和监委会现有成员是保留或任用其他人。(8)破产程序根据董事会的要求中止。只要它在申诉期限内将所有破产债权人的意见和要求申报上来,并证明其他债权人不了解情况。破产法院根据无约束的调查决定债权人的同意和担保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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