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征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9页(424字)
埃及《土地改革法》第25条规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对土地所有者拥有的超过200费丹限额的土地征收相当于原土地税5倍的附加税。第26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因继承其他原因与他人共有一部分地产,则除了应交纳个人地产的附加税外,还需交纳共有地产中归他所有部分的附加税。第27条规定,凡在本法范围之内的纳税人应在本法生效3个月内以及以后每年的1月份,向其纳税最多的乡镇税务所提交报告,说明他拥有土地的数量或他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土地收益的情况及土地上的其他财产的情况。第28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以逃避附加税为目的,不按上条的规定按时呈递报告,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除强迫其照章纳税外,还将处以相当其偷漏税额5倍的罚款。财政经济部长负责成立-专门委员会来具体处理罚款事宜,该委员会决定具有不可更改的法律效力。第29条规定,上条规定的附加税的罚金应与原土地税最后一期税金一并交齐。政府在收缴附加税和罚金方面享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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