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3页(1853字)

记载和固定审讯全部活动的诉讼文件。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审讯笔录都有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罪行或无罪的辩解,一般要求用第一人称的形式记入笔录,有的要求逐字逐句记载,有的则可以摘录。笔录应交被审讯人阅读,或经其请求由审讯人宣读;被审讯人有权请求对笔录加以补充和修正,并记入笔录;在笔录上应说明其内容由被审讯人亲自读过或由审讯人向他宣读过,并通过被审讯人都签名,证明记载的供述是正确的。如果笔录有数页,有的国家还要求被审讯人在每页上分别签名证明。对笔录中所有的补充和修正之处,都必须由被审讯人签名(有的要求审讯人也要同时签名)加以认证。审讯笔录译成其他文字的,全部翻译文字和每页文字一般要求翻译人员和被审讯人都签名。如果被审讯人请求自写供词的应当允许,但有的国家规定要将其记入审讯笔录。笔录应当由被审讯人和审讯人签名,被审讯人拒不签名的应记入笔录由审讯人签名。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和应用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采用速记机、其他机械工具、录音、视听记录等形式记载和固定审讯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如意大利1988年9月22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第二编《诉讼行为》的第3章《诉讼行为的记载》中,用了整整一个专章共9条(第134条至142条)的篇幅规定了笔录的一般规则、程序和要求。关于记载的方式,规定诉讼行为通过笔录的方式加以记载。笔录以完整的或者摘要的形式制作,可使用速记机、其他机械工具或手记。摘要笔录可用录音记录。必要时也可采用视听记录方式。关于笔录的制作,规定由法官的助手制作。关于笔录的内容,要求注明地点、年、月、日,起止时间等。关于笔录的签署,要求制作者、法官、受问者在每页结尾处签名,不愿或不能签名的记入笔录。还规定:印有速记符号的记录带应在第2日以内整理成普通文字,记录带同诉讼文书附在一起。录音、视听记录由技术人员操作,由法官的助手领导。进行录音时在笔录中注明录制工作的起止时间。录音带、视听录像带以及整理出的记录应同诉讼文书附在一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根据本条规定,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审讯笔录,制作审讯笔录应当做到:①笔录应当核对。可以交犯罪嫌疑人自己阅读,如其无阅读能力应当向他宣读。②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在补充或者改正的地方,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③犯罪嫌疑人经阅读或听读审讯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审讯实践中常有按指印的);侦查(预审)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审讯时依法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翻译人、法定代理人参加或在场的,这些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④犯罪嫌疑人要求以书面形式供述的时候,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所谓“必要的时候”,主要指:犯罪嫌疑人有口齿不清、口吃、口腔或喉部患病发音困难或方言音重难以听清等情形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比和鉴定的;需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以记录有误为由翻供的。书面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书面供述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在涂改之处应盖章或按指印。⑤审讯时进行录音录像的,一般也应当制作简要笔录,注明录音和视听记录的操作人员、起止时间等内容。⑥如果采用打印、速记、录音、视听记录的,原则上应及时整理成文字形式,并将上述各类记录带(纸)和整理的文字记录一并附卷。审讯笔录是对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过程中的思维活动借助语言工具表述的记录,制作时除必须符合法定规范外,还应做到:记录供词应当用第一人称;要严格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和语言的含义如实地记录,不能随意增减或曲解;针对犯罪嫌疑人答问时语意重复甚至语无伦次、前后颠倒的情况,记录时可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适当进行简缩,在保持其完整意义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和概要;笔录应当文通理顺、语言规范,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含义不清;如果犯罪嫌疑人讲的是方言、土语,应加以说明,如果是关键性词语或易生歧义的词语,可专就该词语含义进行一次问、答并记入笔录;笔录的字迹要清楚易认。

上一篇:审讯策略 下一篇:审讯犯罪嫌疑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