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4页(1736字)

审讯中为促使犯罪嫌疑人作真实陈述所采取的计谋和方法。主要有:

政策攻心 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教育追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对于分化瓦解敌人,促使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有着重要作用。政策攻心的中心内容是向犯罪嫌疑人宣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经历、心理状态、性格特点、罪行轻重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各不相同,他们在审讯中的思想情况十分复杂,而且在审讯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会不断发展变化,故审讯中必须随时注意分析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进行政策教育。要讲得全面,注意分寸,不言过其实,不脱离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要留有余地。要正确区分抗拒和正当辩解的界限。同时,要把政策教育与法制教育、形势教育、社会发展规律教育、唯物辩证法教育结合起来。要把审讯中的教育同家属亲友的规劝结合起来。还可以从已经处理的案件中,选择一些切合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的从宽从严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给犯罪嫌疑人指明出路。

利用矛盾 指利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矛盾,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追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可以动摇和瓦解犯罪嫌疑人的罪恶思想和顽固态度,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供认罪行。利用矛盾,首先要注意把矛盾抓准,即通过认真、细致地查阅犯罪嫌疑人每次口供中不合情理及与证据材料有出入的地方,并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调查核实,找出能够击中犯罪嫌疑人要害的矛盾。然后,利用这些矛盾追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利用同案犯之间的利害冲突和相互不信任,进行分化瓦解,重点突破。如果同案犯之间有攻守同盟,应分别审讯,抓住他们相互之间口供的矛盾和漏洞,适时予以揭露,各个击破。

迂回包抄 指审讯中有意识地绕过主要问题,从侧面追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可以麻痹犯罪嫌疑人,使他很容易回答,精神不致过分紧张,无意中谈出对案件有重要价值的情况,或者暴露一些可供利用的矛盾或破绽,为最后追问主要问题创造条件。使用这种审讯方法,事先一定要做好准备。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提问。既要避免暴露审讯意图,又要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离开问题的中心。发问要具体,逻辑性要强,使犯罪嫌疑人只能做正面回答,没有更多思考的余地。当把与主要问题有关联的一些具体问题逐个问清楚之后,再选择适当时机,集中力量审主要问题,使犯罪嫌疑人陷入既无法回缩,又推脱不了的困境,只好老实交待罪行。此法常在案情复杂,掌握的证据材料又比较少时采用。

出示证据 指审讯中运用证据追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是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和假供,瓦解其侥幸心理,迫使其老实交待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出示证据事先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对准备出示的证据材料,要认真查证,仔细鉴别,慎重选择,不能使用没有经过查证核实、不确凿可靠的证据:要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不供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要充分估计当出示证据时,犯罪嫌疑人可能提出的狡辩及准备好对付其狡辩的对策等。出示证据必须掌握有利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侥幸心理,态度顽抗,气焰嚣张,拒不供认时;犯罪嫌疑人经政策攻心,思想开始动摇,但还在犹豫不决时;犯罪嫌疑人已开始交待罪行,但由于畏罪思想严重,又准备回缩时出示证据效果较好。出示证据的方法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证据的多少而定。一般是:从犯罪嫌疑人看,对于初犯、年岁较轻、社会经验较少的犯罪嫌疑人,适合采取开门见山、单刀直入的方法出示证据;对于社会经验丰富的犯罪嫌疑人,适合采取由浅入深,步步为营,连续出示证据,一鼓攻破的方法。从证据的多少看,证据充分、确凿的,适合采取正面出示证据方法;证据少,可以采取暗中点破的方法。出示证据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要留有余地,只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个别证据或证据的某一部分。对证据材料中的具体细节也不能全部暴露,某些带有关键性的情节,应予以保留,以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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