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限制性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6页(300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15条规定:(1)经《契约登记法》登记的转让在签署按《契约登记法》所要求的权属证书时,当事人应向登记员提交原始的转让证书,以便登记员将转让证书发给权属所有者,或通过发放下文所指的有限制的权属证明,而将该土地归于本法管辖之下。(2)如果有偿转让或准备以下列方式转让,登记员则将该土地归于本法之下:根据法律或平衡法以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方式进行转让;转让根据国家转让土地获得的土地权属;转让通过王室或国家租约获得的租期不少于21年的土地权益。(3)根据本章规定,对于有限制的土地权属证明中的土地所有者,有权占有和处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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