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3页(554字)
代表法院审判诉讼案件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合议制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数人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审判委员会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委员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均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内部实行集体合议的制度,在决定审判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