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2页(625字)

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应该遵守的规程和准则。具体有以下几种制度:①审判公开制度。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宣告判决,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②两审终审制。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有合法的上诉和抗诉,该案件还要由其上一级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一次审判。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除死刑案件和类推案件外,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③回避制度。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④死刑复核制度。是指法院在判处刑事被告人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中应遵循的特殊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执行。⑤上诉不加刑制度。它是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遵守的一项制度。具体内容是: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⑥辩护制度。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反驳指控,论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予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以及从程序上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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