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口过疏地区活化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页(493字)
日本1992年《人口过疏地区活化特别措施法》第6条规定,过疏地区的市町村,必须根据活化方针经过该市町村议会的议决,制定市町村过疏地区活化计划。在此情况下,该市町村必须事先与都道府县知事协商。市町村计划应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1)关于地区活化的基本方针的事项。(2)关于农林水产业、工商业及其他产业的振兴和观光事业的开发等事项。(3)关于整备交通通信体系的事项。(4)关于完善生活环境的事项。(5)关于增进老年人的福利及其他福利的事项。(6)关于保证医疗的事项。(7)关于振兴教育和文化的事项。(8)关于整备聚落的事项。(9)除以上各号所列之外,市町村认为对地区的活化必要的事项。市町村计划必须与根据其他法令的规定制定的地区振兴计划保持协调,同时必须与该市町村建设的基本构想或大范围的社会经济生活圈的整备计划相符合。过疏地区的市町村已制定市町村计划时,必须立即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内阁总理大臣接到根据前项规定提出的市町村计划时,必须立即将其内容通知有关行政机关首脑。在此情况下,有关行政机关首脑可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对该市町村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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