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雪地带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页(272字)

日本1992年《大雪地带对策特别措施法》第2条规定:(1)内阁总理大臣就前条规定的地区考虑其积雪程度及其他情况,根据政令规定的标准并听取国土审议会的意见,对道府县的地区的全部或部分指定大雪地带。(2)内阁总理大臣就前项的大雪地带中积雪程度特别严重而且由于积雪致使长时间汽车交通中断等给居民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的地区,经国土审议会的议决,按内阁总理大臣规定的标准,作为大雪地带被指定的道府县的地区的一部分,将其指定为特别大雪地带。(3)内阁总理大臣已指定大雪地带或特别大雪地带时,必须将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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