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口过疏地区活化方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页(352字)

日本1992年《人口过疏地区活化特别措施法》第5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为谋求该都道府县的过疏地区的活化应制定过疏地区活化方针。活化方针要就以下列举的事项作出决定:(1)关于过疏地区活化的基本事项。(2)关于农林水产业、工商业及其他产业的振兴和观光事业的开发等事项。(3)关于联络过疏地区与其他地区以及过疏地区内的交通通信体系的整备的事项。(4)关于完善过疏地区的生活环境的事项。(5)关于增进过疏地区的老年人的福利及其他福利的事项。(6)关于保证过疏地区的医疗的事项。(7)关于振兴过疏地区的教育和文化的事项。(8)关于整备过疏地区的聚落的事项。都道府县知事欲制定活化方针时,必须事先与内阁总理大臣协商。在此情况下,内阁总理大臣须和有关行政机关首脑协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