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8页(3605字)

日本于明治十三年(公元1880年)颁布了《日本治罪法》。这部法典以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为模式,采用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并且就禁止刑讯,不告不理等原则作了系统的规定。明治二十三年(公元1890年)改称“刑事诉讼法”,共334条。到了大正十三年(公元1922年),日本又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制定颁布了《1922年刑事诉讼法》(又称“大正诉讼法”或“旧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受美国法的影响很大,于1948年7月10日,经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现行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又称“新刑事诉讼法”),于1949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40余年来,除个别条文有所修正外,整部法典仍然有效。该法典共7编,506条,体系完整,内容详尽,且有《刑事诉讼规则》、《少年审判规则》等与之配套,可操作性强。在立法结构上,仍然保持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传统;在内容上,除原来以德国为主的职权主义原则和审问式模式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接受了以美国当事人主义原则和对抗式模式,使之成为兼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特征的混合体。这就是日本刑事诉讼的基本特色。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该法典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在维护公共福利与保障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准确而迅速地适用刑事实体的法律和法令。立法者将维护公共福利、保障基本人权与明确案件事实真相、准确而迅速地适用刑法结合起来并予并列,说明两者缺一不可,不分高低,是有机的统一体。

辩护制度 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被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被疑人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后随时有权选任辩护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也有权独立选任辩护人。被告人由于贫穷等原因未能选任,并且被告人以外的人也未选任辩护人时,必须由被告人首先向法院请求,否则法院没有主动为其选任的义务。对于未成年、70岁以上、丧失听说能力或疑似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的被告人,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时,法院应依职权选任辩护人,不得令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的资格,因选任人和法院级别的不同而各异。法院或审判长依职权选任的,必须是律师。自选的辩护人,案件由简易法院、家庭法院审理的,经法院许可,可以选任非律师。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的,必须在被告人已有律师时,经法院许可,才可另任非律师。

侦查 侦查开始的依据是告诉、告发、自首、行政警察发现有犯罪嫌疑及检察官主持的检验尸体后认定有犯罪嫌疑。侦查一般由检察事务官在检察官指挥下进行;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检察官可以对司法警员作必要的一般指示或指挥,司法警员应当服从。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逮捕、羁押、搜查和没收等强制措施时必须持有许可证,日本称为令状主义。但现行犯或紧急情形者除外。查封、搜索、勘验等强制措施有必须或不须许可证两种情形。许可证由审判官根据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员的请求而签发。主管官员应当告知被疑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如被羁押人有选任辩护人权、被告知羁押理由权、陈述权、请求保释权,对羁押裁决不服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等。羁押时应立即通知其辩护人。

在侦查阶段,被拘禁人的主要防御在于保障辩护人同被疑人会见和往来,对不当拘禁的裁决提出抗告,请求取消羁押或停止执行羁押等。辩护人经审判官许可,可以在法院阅览并抄写处分的材料;没有辩护人时,被告人、被疑人经审判官许可,也可以阅览处分材料。

侦查终结时,检察官有权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被疑人所在不明的案件,可以中止侦查。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必要时可以恢复侦查程序。

提起公诉 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和起诉的国家垄断主义(见起诉垄断主义)。犯罪被害人只有告诉权,告诉发生在公诉前,旨在促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官独立决定。依据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可以不提起公诉。

为了防止检察官作出不正确的不公诉决定,日本建立了检察审查制及准用起诉程序。检察审查制是通过检察审查会行使审查权。检察审查会设于各地方法院管辖区内,由选举产生的11名成员组成,在接到被害人或他人的申诉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于公务员或特殊公务员滥用职权、实施强暴凌虐、收贿等犯罪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依据准用起诉程序请求该检察官所属的检察厅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将该案件交付法院审判。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请求没有理由等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认为请求有理由时,应将案件交付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审判。在作出交付法院的裁定后,该案件视为已经提起公诉。但非由检察官员而由法院指定的律师履行检察官员支持公诉的职务。

执行提起公诉必须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法庭审判 日本称为公审。其主要程序如下:

公审前的准备阶段。法院认为必要时,可在公审期日外询问证人,被告人不在场时,应将证言要旨告知被告人并给与被告人询问该证人的机会。在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时,经请求,可以将书证、物证预先给对方阅览。为使审判迅速进行,允许检察官和被告方在庭审前就起诉书上记载的诉因和刑法条文,或案件争执点进行讨论,但以不涉及可能对案件产生预先判断的情况为限。

庭审开始阶段。首先,检察官朗读起诉书,然后审判者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且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的机会。被告人就起诉书的诉因作有罪供述时,可以对被告人供述的有罪部分作出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但对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最低刑为1年以上惩役或监禁的案件除外。

法庭调查证据。开始,由检察官说明根据证据能证明的事实。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决定调查证据的范围、顺序和方法。调查证据有依请求和依职权两种情形。依请求询问证人,是在审判长指挥下,经请求,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主动询问本方和对方证人。通过双方交叉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请求询问证人等人证时,应预先给与对方知悉他们姓名、住所的机会。依请求调查书证或物证时,应预先给对方阅览的机会,但对方无异议时除外。法庭上一般由请求方出示并朗读,但审判长、陪席审判官或书记官也可出示并朗读。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时,审判长或陪席审判官首先询问,询问结束,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告知审判长后可以询问,依请求时,由曾请求的人首先询问。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变更询问顺序。在调查证据时,法院应给予双方以争辩证据证明力的机会。检察官、被告方有权对调查的证据或审判长作出的处分声明异议,法院应对此作出裁定。

辩论 调查证据结束后,开始辩论。首先由检察官就事实和法律的适用陈述意见,然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陈述意见、进行辩护。法院认为适当时,依请求或依职权,可将辩论分开或合并或再开始已终结的辩论。

判决 有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免除刑罚的判决、免诉的判决、公诉不受理的判决等。判决应在公审庭,通过宣告告知。在作有罪宣告时,必须指明应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的标题及适用的法令。

上诉 日本的上诉审程序包括控诉、上告和抗告三种。控诉是指不服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的初审判决而向高等法院提起的上诉。提起控诉的理由主要有违反诉讼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量刑不当。控诉程序主要是调查控诉书内的事项,检察官与辩护人进行辩论,然后作出撤销、发回、移送或控诉审重新判决的判决。上告是以判决违反宪法或最高法院判例为理由对控诉审的判决、高等法院的初审或第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审理上告案件时,对上告书记载的事项必须进行调查,也可依职权调查上告书未载入的事项。上告审作出撤销原判决的结论时,应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或移送其他法院,上告审法院也可以重新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或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的上告,不得判处重于原判决的刑罚。抗告是指对裁定和命令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有向高等法院声明不服的一般抗告和向最高法院声明不服的特别抗告。一般抗告又分为即时抗告和通常抗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