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雪地带对策计划内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页(329字)

日本1992年《大雪地带对策特别措施法》第4条规定,基本计划中应就以下各号所列事项的关键部分作出决定:(1)有关为确保积雪期的交通和通信所需要的公路、铁路、轨道、港湾等的交通设施和通信设施的整备事项。(2)有关防止农业和林业的雪灾以及其他农业和林业的生产条件的整备的事项。(3)有关适应大雪地带的特殊情况的教育设施、卫生保健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的整备的事项。(4)有关为防止雪灾所必要的国土保全设施的整备的事项。(5)除以上各号所列之外,有关防止雪灾以及其他改善因积雪而落后的产业等的基础条件的重要事项,由政令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制定基本计划时,必须特殊考虑采取必要措施维持和改善特别大雪地带的居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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