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改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7页(327字)

尼亚1945年《土地改革法》第11条规定,乡地方分地委员会列出将要收归国有的农业财产的清单,应分土地者和应分收归国有的农具和牲畜者的名单,以及没有牧场的乡的名单。第12条规定,在分配土地时,应征入伍和服役的士兵,以及所有参加过反对希特勒德国斗争的人,享有优先权。第13条规定,区政府在分配土地工作结束之后,将向分得土地的人发土地所有证,向乡发牧场和土地所有证。第14条规定,新建立的农户以及小农户的土地多少,将根据本区范围内现有土地而定;草地和牧场的分配也照此办理。第15条规定,分配所得的土地不得超过5公顷,转移到别州进行分配的情况例外,所分土地可以多些。土地面积的计算将由农业和资产部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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