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建设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5页(265字)

阿尔巴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13条规定,住房建设,经济和社会主义文化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建设均需在黄线内进行。建筑用地根据部长会议规定的标准有偿或无偿提供。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特殊批准不得在黄线外农田上进行任何建设。土地价计入建设安装费用总额。第14条规定,根据部长会议的规定,农田上允许建设用于开发农牧业的建筑物和设施。第18条规定,在有关部门批准建筑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场地的同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随即转归建筑物所有者,但不得早于工程开始前3个月。地籍登记的改变在工程开始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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