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页(601字)

美国为实施对农业的有效干预,1932年民主党人执政后,立即主张制定《农业调整法》,并于1933年5月12日由国会通过了这部法律。此后,《农业调整法》每四、五年重新制定一次。1933年的《农业调整法》立法目标是要使农产品的购买力恢复到对农场主比较有利的1909年-1914年的水平。为实现这一目标,该法详尽地规定了土地休耕、信贷和价格支持、农产品贮备等制度。内容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1)通过同生产者签订和对参与播种面积控制计划的农场主付以直接补贴的方法,使农场主自愿减少主要农产品的播种面积;(2)通过同生产者、生产者协会(合作社)和其他的农产品处理商签订自愿协议来调整销售和稳定价格;(3)向加工商、生产者协会和其他农产品处理商发放许可证,以取消不公平的做法和负担;(4)在农产品加工商购买原料时收取“加工税”,并决定税率的高低;(5)以加工税和政府拨款基金来支付调整工作的开支,扩大市场和处理农产品剩余。该法还把小麦、棉花、玉米、、大米、烟草、奶及乳制品规定为主要农产品。为了执行《农业调整法》,根据总统命令,农业部立即建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主要职责是:(1)向同农业调整署签订合同的农场主发放无追索权贷款;(2)调节农产品市场供应量,以达到稳定农产品价格的目的;(3)作为向外提供援助和农产品出口的政府机构处理国内的剩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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