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46年农地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1页(380字)
日本第二阶段土地改革从1946年3月开始到1950年8月结束。盟军总司令部于1946年5月又对日本政府下达土地改革指令。日本吉田内阁于同年10月颁布《农地调整法修正案》和《建立自耕农特别措施法》。通称第二次农地改革法案。两个法案于1947年3月付诸实施。主要内容是:以2年为期,对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农地和村地主每户平均出佃超过1公顷的农地,由政府强制征购并转卖给无地和少地的佃农和佃自耕农;改实物地租为货币地租,水田地租最高不得超过产值的25%,旱田地租最高不得超过产值的15%;严禁地主夺佃,农地耕作权的转移须经知事批准;由地主和佃农各出3名代表,自耕农出2名代表,必要时出中立委员3名组成各级农地委员会。这个土地改革法案得到了有效执行,到1950年8月,日本农村中的农地租佃关系和阶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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