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1页(729字)

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或者犯罪数额巨大的刑事案件。国外通常称为重罪案件。在我国刑法分则的法条中,常常出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后果”、“重大损失”、“致人重伤、死亡”、“数额巨大”等字样,这往往是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定标志。但由于案件性质(案由、罪名)不同,重大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也不尽相同,它通常由依法管辖该案的机关制定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来加以明确规定。比如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刑事案件,应由发案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行署、市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涉及几个县或者城市几个区的重大案件,由行署、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涉及几个地区(市)的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行署、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决定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破案时,除填写破案报告表外,还应当提出破案报告;重大刑事案件的发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即重大国事罪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对于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管理制度中规定: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备案;重大个案的侦查由检察分院和市检察院负责检查领导;涉及几个地(市)的重大案件,必要时由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起诉工作;省级检察院应定期将辖区的重大案件汇总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后来,为了加强对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查处,最高检察院又规定对这类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下管一级,如地(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县处级干部犯罪的案件,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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