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3页(914字)

在行政诉讼的不同情形和不同阶段起基干作用的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其基本制度大体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审判程序方面的基本制度,如合议制度(见行政诉讼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见行政诉讼的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见行政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见行政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第二部分为诉讼程序方面的制度,如诉讼参加人制度(见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见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第三部分为执行程序方面的基本制度,如执行制度(见行政诉讼的执行制度)。此外,有些基本制度既是审判程序方面的基本制度,又是诉讼程序方面的基本制度,即二者结合的基本制度,如管辖制度(见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庭审制度(见行政诉讼的庭审制度)。不同部分的基本制度,有其建立的不同基础,具有不同的内容和作用。审判程序方面的基本制度是以审判权为基础的制度,它由系列的审判程序所构成,在对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主要作用,实现法院的审判职能。诉讼程序方面的基本制度是以诉权为基础的制度,由系列的诉讼程序所构成,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推移诉讼的进行。执行程序方面的基本制度是以执行权为基础的制度,由系列的执行程序所构成,其作用在于实施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基本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它是起基本作用的制度。如管辖权制度是基本制度,其又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具体制度,基本制度将这些具体的管辖制度系统化和相互协调。第二,基本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制度。比如,没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制度,就没有行政诉讼;没有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诉讼就无法进行;没有执行制度,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就难以实施。第三,基本制度是设计系列程序的决定性制度。制度决定程序,程序反映制度,有什么制度,才有贯彻什么制度的程序。基本制度的健全,决定着具体制度和程序的健全与完善。行政诉讼法中基本制度的理论,与其他诉讼法中基本制度的理论是相通的,但不同诉讼法的任务与作用不同,相同或相似的基本制度,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各有其不尽相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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