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3页(872字)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准则。既是制定行政诉讼程序规范的基本准则,又是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的任务确定的。为了实现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如何设计行政诉讼的机制及构成的科学体系,需要一定的基本原则作指导;为了正确运用行政诉讼法的程序制度,在实践中完成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也需要一定的基本原则作指导。因此,基本原则像干线一样,将诸多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制度连接起来,贯穿于整个行政诉讼法之中,像指针一样,自始至终,指导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进行。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二是当事人的诉讼原则,即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原则(见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此外,行政诉讼中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适用的原则。三是法律监督原则,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见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原则)。三个方面的原则,从审判、诉讼到监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构成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其后面各章中的一般原则,如以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见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见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原则)、涉外行政诉讼中的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有所不同。一般原则只是对所在章的内容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而基本原则则对各章的内容均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行政诉讼法的某些基本原则与其他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的相同或相似,这是因为它们都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诉讼法,都是程序法,而有其共通性。但不同诉讼中,相同原则的作用不完全相同,相似原则的内容和作用亦有所不同,各自都有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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