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2页(1895字)

诉讼法之一。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之争的程序法。它通过确立一系列的原则和程序构成诉讼机制,通过诉讼机制的运行,保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见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虽属于程序法,但它不同于民事诉讼法,更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而是具有独特性的独立的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确定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程序法。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具有一定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诉讼开始到诉讼终结,就始终存在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法规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关法定条件下具有和获得保护的权利,在有关法定情形下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法定义务应接受制裁的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即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受诉人民法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哪些不同的诉讼权利,应有什么不同的诉讼义务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诉诸法院之后,形成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律关系虽仍是行政机关与行为相对方之间的关系,但却成为双方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否成立,需要通过诉讼法律关系的作用来作出结论。因此,明确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联系,以了解行政案件的性质、特点。明确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了解行政诉讼中的关系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法是确定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司法监督性的程序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是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一定的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遵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方式。但是,在客观实践中,并非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未获得解决,依法可以诉诸法院,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解决,这样的法定程序就是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就是继行政执法程序之后,或在行政复议之后,对具体行政行为从司法上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判,不论是予以维持、撤销,还是判决行政机关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都只是程序上的监督,因此行政诉讼法是从司法上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监督的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司法救济性的程序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如果违法,就有可能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犯,其救济的途径有二:一为申请行政复议,求得行政救济;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求得司法救济。除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外,行政救济不成功的,还可依法请求司法救济。救济的方法就是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全部或部分撤销,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某种义务得以免除,或使之免受某种行政制裁,或使某种权利得以确认,如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可依法获得行政赔偿。因此,行政诉讼法是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司法救济的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维护依法行政的程序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进行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仅为权利义务之争,而且包含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之争。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也并非单纯确认某方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或承担什么义务,而且要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裁判予以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裁判予以撤销。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从而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维持还是撤销,都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完成的。因此,行政诉讼法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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