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1页(842字)

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据此规定,行政诉讼二审形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通过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裁判的一种审理方式。所谓书面审理,是指法院不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询问和进行辩论,而只根据原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和当事人向第二审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判的一种审理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均应开庭审理,只有认为事实清楚的才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在这里,“事实清楚”是进行书面审理的前提条件。

行政诉讼二审形式与行政诉讼一审形式不同: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必须实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可以有条件地实行书面审理。此外,行政诉讼二审形式与民事诉讼二审形式也不同:民事诉讼二审形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进行判决、裁定为例外;行政诉讼二审形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在这里,进行判决、裁定与书面审理是有区别的,即前者必须在进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向他们核对案件事实后才能作出判决、裁定;后者则不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调查询问和核对案件事实,而只凭书面材料作出判决、裁定。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之所以实行有条件的书面审理,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大多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而进入诉讼后,又经过了第一审法院的全面审查,一般来说事实是清楚的,这就为第二审法院实行书面审理创造了条件。二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法院应当尽快审结行政案件,如果行政案件能够及时结案,既有利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又有利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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