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9页(1030字)

一个国家的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或执行,以及当事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诸多国家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都有所规定,但立法体例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种:①民事诉讼法和涉外民事诉讼法同时并存,分别规范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②在以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法的同时,在其他法律中又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如瑞士、土耳其等国。③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将特别规定的内容列入有关章节中,如将管辖的特别规定列入管辖中,德国、日本等国采取这种方式;二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先作一般规定,后设专篇或专章,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特殊问题,集中起来加以规定,如我国采用的即是这种体制。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的某些特殊问题,在程序上作出的特别规定,它不是一套完整的、独立的程序。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在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及到三种,即法院地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涉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在适用顺序上,对于国际条约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规定或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③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开放性和增容性,即涉外民事诉讼将随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不断增多而注入新内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具体内容 在涉外管辖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管辖制度,即牵连管辖、约定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在送达方面,规定了七种不同的送达方式,即依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向受送达人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在期间方面,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期间较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的上诉期和答辩期为30日;二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间。在财产保全方面,涉外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并且不以提供担保为前提。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法院裁定准许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限方面,只规定涉外诉讼的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不受一般民事案件一审和二审审理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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