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页(785字)

德、日两国现代民事诉讼理论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学说之一。根据待证事实本身的性质和内容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具有不可能证明或难以证明其性质的事实,不必举证。该学说又分为两种:

消极事实说 将事实划分为积极事实,即肯定性事实和消极事实,即否定性事实两种。凡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就该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凡主张消极事实的人,无需就该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该种学说的立论根据有两种,一种认为,消极事实为未发生之事实,无法证明。另一种认为,根据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只有积极事实才可能引起某种结果的发生,而消极事实不会引起某种后果的发生,据此,消极事实不可能成为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因此在诉讼上对于消极事实无证明之必要。

外界事实说 将事实划分为可被感知的外界事实和不可被感知的内界事实。前者如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后果等,后者如意思表示的动机,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等。由于外界事实总会表现为一定的外部形式,易于证明,因此凡主张外界事实的人须负举证责任;而内界事实由于难以被感知,无法证明,因此凡主张内界事实的人不必负举证责任。

待证事实分类说的可取之处在于它认识到了消极事实和内界事实不易证明的特点,但目前坚持该学说的人已为数不多,原因在于其自身的不能自圆其说之处。其一,消极事实与内界事实并非绝对不能证明,在很多时候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加以证明。其二,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的划分偏于形式化,当事人可以通过改变用语而将所主张的事实由积极变为消极。其三,该学说与某些实体法规定相抵触,如法律在规定推定过错责任时,通常都规定被推定过错的人对自己的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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