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0页(1116字)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有关仲裁管理、仲裁程序、仲裁规则等为内容的仲裁体系。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仲裁制度是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早在古罗时期,就已采用仲裁的方法来解决有关争议。有关国际性的商事仲裁,在13、14世纪的意大利就时有发生;在英国1347年的年鉴中,也有关于仲裁适用的记载。而仲裁制度的真正确立和迅速的发展,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即19世纪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劳资纠纷或商事纠纷,在国家法律中确立了仲裁的有关制度。例如,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对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协议仲裁的内容作了规定。1809年,法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对仲裁内容作了专篇规定。1877年,德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设专篇对仲裁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如仲裁程序、仲裁员选任和回避、仲裁的效力等重要问题都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1887年,瑞典制定了有关仲裁制度的法律,并于1917年成立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该仲裁院日后成为世界上最着名的仲裁机构之一。此外,英国于1889年制定了仲裁法。日本于1890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仲裁制度作了专篇规定,该部分内容一直沿用至今。美国于1925年根据纽约州1920年通过的纽约州仲裁法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统一仲裁法案》,该法案对美国各州仲裁制度的确立和适用具有指导性的作用。20世纪后,世界上许多国家或是通过专门立法,或是通过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篇或专章,对仲裁制度作了规定。

中国,传统上将仲裁称为公断。中华民国时期,于1912年颁布了《商事公断处章程》,次年颁布《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上列章程虽经几次修改,但基本内容一直沿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政府首先建立了涉外仲裁制度,此后,又先后建立了劳动仲裁制度(见劳动争议仲裁)和经济合同仲裁制度(见经济合同纠纷仲裁)。1994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的管理制度是指仲裁的组织、管理、职能制度,该部分内容通常是在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程序制度是指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取证、仲裁裁决的作出等制度。该部分内容、基本原则和制度由法律规定,具体的程序内容有的在仲裁规则中反映。仲裁规则制度是指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及仲裁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该部分内容,通常由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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